近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出《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推进环保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环保产业发展较快,环保产品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提高,但环保产业市场混乱,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严重等突出问题一直未得到根本解决。为积极培育和规范环保产业市场,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为环保产品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通知》就环保产品认证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环保产品认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认证管理条例》),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环保产品第三方认证制度。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依法批准和授权,国家经贸委牵头,各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成立中国环保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并在其下依法设立环保产品认证机构,以企业自愿申请,国家统一管理为原则,独立、公正地实施环保产品第三方认证制度。
二、在我国第三方环保产品认证制度未建立以及国家没有出台环保认证有关管理办法之前,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包括协会)一律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环保产品认定、确认等变相的认证活动,已开展的应立即停止。有关国家机关(包括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产品质量法》,不得以对产品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环保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促进环保产品认证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产品认证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认证管理条例》而进行的环保产品的认证活动,为环保产品认证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各级经贸委(经委)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的职责,积极配合、支持、协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力推进环保产品认证工作,为规范环保产业市场,提高环保产品质量作出积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