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质检局签发了税号47071000/2000/300即OCC、ONP和混合废纸进口手续的新规定,详细内容如下: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内的十类废物进口管理进行调整:对未纳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41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内的铜废碎料、铝废碎料、钢铁废碎料、废纸等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见附件),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海关暂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标注“自动进口许可”字样)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数。
对未列入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与固体废物有关的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2001年12月31日前(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准予使用至2002年3月31日(含),2002年4月1日起一律凭2002年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验放进口货物。
附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商品编码 货物名称
4401.3000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4501.6000 软木废料:碎的、粒状的、或粉状的软木
4707.1000 回收(废碎)的末漂白牛皮纸或纸板及回收(废碎)的瓦楞纸或纸板
4707.2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漂白化不浆制未经本体染色的其他纸和纸板
4707.3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机械浆制纸或纸板(例如,报纸、杂志及类似印刷品)
4707.9000 回收(废碎)的其他纸及纸板,包括未分选的
5202.1000 废棉纱线(包括废棉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