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已于2002年4月1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1日发回案件受理通知书,本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黑龙江造纸厂取消法人地位后,仍以法人名义从事活动,侵害了本公司合法权益;依法确认本公司拥有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49%(9800万元)的股权,同时享有当年度(2001年)的投资收益。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由于黑龙江造纸厂的侵权,造成本公司持有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49%的股权及当年度(2001年)的投资收益无法确认。本公司董事会将依法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同时若本诉讼胜诉,经测算,公司2001年度业绩仍然亏损。公司董事会敬告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因本公司财务需进行延伸审计,原定4月16日披露2001年度报告延迟至4月23日。本公司董事会再次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