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天津海事法院对孙有礼等18名渔民诉河北省迁安第一造纸厂等9家企业养殖污染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9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贝类、鱼类损失1365.97万元,并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再排放污水入海,消除继续污染原告养殖区域的危险。据了解,此案的赔偿数额目前在国内污染损害赔偿案中是最高的。
地处渤海之滨滦河三角洲的乐亭县,海岸线长达98公里,滩涂面积有65万亩,是我国滩涂贝类精养区之一,拥有北方地区最大的文蛤养殖场。2000年10月上旬,来自迁安第一造纸厂、迁安书画纸厂、迁安市启新福利造纸厂、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冀滦纸业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污水突然沿滦河河道和滦乐灌渠大量排放到滦河口、大青河口海域,涌入孙有礼等18名渔民经营的6家海水养殖场,致使即将成熟上市的文蛤、青哈、毛蚶、蛏子以及梭鱼、鲈子鱼等滩涂贝类、鱼类成批死亡,大部分绝收,经济损失上千万元。2001年5月,孙有海等18名渔民将迁安第一造纸厂等排污企业诉至天津市海事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污染损失2000万元,并停止污染侵害。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认定,2000年10月上旬到中旬,乐亭县王淮镇滦河、大青河入海口月沱、石臼沱海域、京唐港西侧海域、北港附近海域、胡林口海域滩涂贝类养殖区以及沿海排水闸河道鱼类养殖区发生重大渔业污染事故,养殖区养殖的滩涂贝类、鱼类出现大面积死亡,受害面积经调查总计6882亩。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秦皇岛引青工程水质监测中心在事故发生的养殖场以及上述有关企业的14个地点取水,对水质进行测检并出具了水质分析报告。结果表明各养殖场悬浮物均超标。
2001年1月4日至2月7日,根据农业部的指示,河北省渔政处乐亭县水产局组织5名专家对这次渔业污染事故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出具分析报告。调查报告确认本次渔业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主要来自滦河中游河北省迁安市的造纸、化工企业,被渔民推上被告席的9家企业中的8家企业为污水排放超标企业,其所排放的废水中化学耗氧量以及悬浮物挥发酚等污染物严重超标,致使18名渔民养殖的贝类、鱼类死亡。
法院认为,孙有礼等原告持有国有海域使用许可证及滩涂承包合同,具有合法的养殖资格。
据此,法院最终认定,九名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了共同的侵权行为。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迁安第一造纸厂等9名被告连带赔偿孙有礼等18名原告经济损失1365.9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天津海事法院在审理这起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也进行了判决,责令这家企业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虽属达标排放企业,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为就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结果。国家规定的一定时期内的污染物排放达标,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者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者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界线。现在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将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有关的排放标准作为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排放的污水与原告的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化工公司应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此案,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别涛处长认为,此案是个集团诉讼案件,都是以共同的原告和共同的被告出现,案情复杂,影响重大。别涛说,重大环境污染纠纷根据环保法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请求,可以选择行政处理,也可以选择司法解决。目前我国民事纠纷最终裁决权在法院,因此,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民事纠纷仍是最有效的途径。为此,国家环保总局鼓励并支持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解决污染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别涛说,从目前判决的情况看,本案的赔偿数额巨大,因此,本案的执行将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国家环保总局也将关注此案的执行,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污染者的行为得到制裁。最终达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损害和纠纷的目的。
我国近年环境污染案例回顾
1998年1月,广州海事法院对广州市1997年“3·21”水域污染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肇事者肇庆市粤星船务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赔偿经济损失194645.46元,判处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赔偿经济损失48661.37元。
因吸入氯气而中毒一案作出判决,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别判处肇事者杨国光、蒋巧林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01年11月,陕西省商洛中级人民法院对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四方金矿公司和湖北省枣阳市金牛公司违法售、运氰化钠翻车泄漏污染案作出判决,判处两企业及肇事司机赔偿陕西省商洛地区丹凤县政府经济损失860万元。
2002年1月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环境污染造成浙江建德市新安江镇更楼小学407名学生受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建德市新安江塑料化工实业公司赔偿新安江镇更楼小学407名学生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500元,共计20万余元。
2002年2月28日,贵州省独山县法院对该县一选冶厂因随意堆放和倾倒有毒废渣污染饮用水源,导致附近三百多名群众砷中毒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该厂厂长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2年3月20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该市一氯化苯厂因氯气泄漏事故而造成该市市民李某严重受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氯化苯厂赔偿受害人李某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费等共计1630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