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5月25日发布公告对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予以公开谴责,公告称,经查,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投原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02年4月2日和4月3日才披露公司2001年度业绩预亏公告,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4.1、6.2、7.4.1条和深证上(2001)112号《关于上市公司做好2001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而且这两家公司在2000年已亏损的情况下逾期刊登2001年预亏公告,对市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充分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上市规则》第12.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还称,上市公司董事应树立为全体股东负责的观念。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JH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