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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厂污染水库索赔案审结 97位农民打赢官司
2002-06-25 人民日报
  又一起污染死鱼事件

    六月十日至十二日,河南省襄城县紫云镇黄南村新寨水库由于水体遭受严重污染,导致至少十万公斤活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余万元。新寨水库水域面积四百多亩,一九九八年起由黄南村农民尚松一家承包搞渔业养殖,由于水库上游企业长期将生活垃圾和工业污水不加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水库,致使水体污染严重。图为水库中大量的死鱼。

    2002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连云港石梁河水库污染死鱼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山东临沭县金沂蒙纸业有限公司、临沭县化工总厂被判连带赔偿97名原告农民死鱼经济损失560.4万元,并承担死鱼事故鉴定费及两审诉讼费。至此,这起全国首起跨省界污染索赔民事诉讼案,最终以连云港市赣榆县97名原告农民胜诉而了结。

    水库污染案始末

    石梁河水库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所辖的赣榆、东海两县和山东省临沭县交界处,属新沭河干流,是江苏省境内最大的人工水库,发挥着调节沂沭水系洪峰、保障陇海铁路安全的作用,并作为连云港市备用的饮用水源,起着供给市区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水多种功能。然而,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由于毗邻的山东鲁南地区工业迅猛发展,工业污水源源不断经沂沭河水下泄,导致石梁河水库屡屡发生污染事故,致使库区以养鱼捕鱼为生的农民难以为继。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一度盛产银鱼的石梁河水库,天然鱼类基本绝迹,库区饮用水源也受到严重污染,引起当地政府的关注。从1993年起,各级人大、政协关于治理石梁河水库污染的议案、提案年年不断,其中全国人大代表连续9年在全国人大会上提出议案,从而引起国家、省区市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1995年9月,国务院在连云港召开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场会,会议明确到1997年底要实现全流域工业污水达标排放,2000年底要实现淮河水变清。时任国务委员的宋健率国家13部委及淮河流域苏、鲁、豫、皖4省有关官员视察石梁河水库污染情况。至此,淮河流域的苏、鲁、豫、皖4省联合治污行动开始。1995年,在国家、江苏省及连云港市支持下,当地政府开始启动石梁河水库洁净饮用水工程,到2000年底,已投入1800万元,解决了东海、赣榆两县近20万人口的饮用水问题。

    值得欣慰的是,1997年底实现工业污水达标排放的“零点行动”之后,石梁河上游的污水排放在一段时间内得到了有效抑制,库区的水质开始好转。1998年1月5日,苏北水环境整治的先导工程“蔷薇河送清水一期工程”竣工,通过清污分流基本解决了连云港市区饮用水源屡遭上游污染的问题。也就是从这一年起,石梁河库区的农民在当地政府的引导下,开始发展网箱养鱼的新技术,一时收到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然而好景不长,自1999年6月到2000年6月的一年时间内,石梁河库区连遭多次特大型污染,造成库区养殖户损失惨重。尤其严重的是,在此期间发生两次特大污染事故:1999年9月11日,石梁河水库发生严重污染事故,造成沿岸渔民网箱养殖鱼死亡1420箱;2000年6月28日,石梁河水库再次发生特大死鱼事故,死鱼1310箱。两次污染事故造成贷款养鱼的农民累计损失达560.4万元。

    污染事故发生后,经当地环保和渔政部门调查发现,这两次污染事故均发生在上游污水集中大规模排放期间,水域明显能看到一条混浊的污染带。连云港市环保执法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到现场调查时发现,临沭金沂蒙纸业公司的排污口仍在超标排污,同时还发现另一处排污暗道;临沭化工总厂当时也排放了刺鼻并夹杂带白色沉淀物的超标污水。2000年7月11日,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对两次特大污染死鱼事故进行调查,农业部渔业局黄渤海渔业环境监测研究所受江苏省渔政监督部门委托,负责对两次事故进行调查鉴定。调查表明,这两次污染均因山东省临沭县造纸厂(现改名为金沂蒙纸业有限公司)和临沭县化工总厂超标排放污水所致。现场查看发现:这些工业污水汇积于石梁河水库上游的大官庄泄洪闸后,泄洪时集中汇集进入石梁河水库,造成库区养殖带的有机污染物和悬浮物严重超标,致使鱼类因缺氧窒息死亡。据评估:两次污染造成网箱死鱼直接经济损失为560.4万元;天然渔业资源损失为606.6万元。

    山东临沭金沂蒙纸业有限公司、临沭化工总厂对评估报告提出质疑,认为沭河两岸有60多家企业向沭河排污,不能将污染责任一古脑强加给一两家企业头上。而农业部黄渤海监测站得出的调查结论是,山东境内沭河的上游无大的污染源,水质良好,主要污染来自大官庄泄洪闸,而大官庄泄洪积蓄的污水又主要是由两家企业生产废水集中排放造成的,因此,两企业应对超标排污造成的水域污染损失负责。由于两家排污企业对上述评估报告不予承认,致使农业部渔业局的行政处理无法实施。在这种情况下,遭受损失的渔民只能通过法律诉讼解决。谢印立等97名农民为了讨一个公道,四处奔走呼吁。此事引起了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的关注,当他了解污染事件的来龙去脉后,决定免费为受损害的养鱼农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用法律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污染案争论焦点

    2001年3月13日,谢印立等97名农民正式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临沭金沂蒙纸业有限公司和临沭化工总厂赔偿因超标排污造成鱼类养殖损失560.4万元。

    2001年9月28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这起国内首例农民集体诉讼污染索赔案。原告和被告双方就案件中的一系列焦点问题唇枪舌剑,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

    尽管石梁河水库污染为水体污染毋庸置疑,但谁是污染的元凶?谁应承担污染给农民网箱养鱼造成的损失?污染的损失如何计算和赔偿?诸如此类问题,都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

    法庭经过调查认为:对于新沭河沿岸究竟有多少家企业向新沭河排污,作为原告的农民不可能知道。但黄渤海环监站的调查,以及江苏、山东两省环保部门所提供的证据表明,污染源单位均是两被告。监测站在实地调查时,曾沿污水带上溯寻找到排污口,并且发现排污的暗道。如果被告想减轻自己的责任,并知道谁还对污染事故负有责任的话,完全可以向法院提供,既然没有提供,说明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确实应由两被告承担。

    同时,法庭认为,农业部黄渤海渔业环境监测站的调查报告证实,被告金沂蒙纸业公司每天排放污水10000吨以上,临沭化工总厂每天排污1000吨左右,按照水系流向图,这些污水一部分进入大官庄闸内蓄积后集中排入新沭河,另一部分经牛腿沟汇入新沭河,后进入石梁河水库,形成一条污染带,直接流向库区养殖户的养殖区域。此外,网箱养鱼因不需要投饵喂养,因此并不存在养殖户自我加害的可能性,数次出现大量死鱼现象都是在上游大量排污、泄污时发生的,没有上游的排污,就不可能造成下游库区养鱼的大量死亡,因此排污与死鱼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被告方诉讼代理人提出:农业部黄渤海渔业环境监测站没有资格作出这样的调查及评估报告,因而调查不具有法律效力,是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应不予认定。

    法庭则认为,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黄渤海区监测站一直担负着对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鉴定职能,2001年6月28日国家渔政渔产港监督管理局颁发了《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证书》,黄渤海渔业环境监测站是第一个获得甲级证书的单位,足以证明对渔业污染事故鉴定是其法定职责,其鉴定能力也是第一流的,鉴定程序是完全按照部颁法定程序进行的,内容和形式也是科学和公正的。对此,被告方也没有提出鉴定报告的虚假不实之处。因此,农业部黄渤海监测站的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均是符合法律效力的。此外,两被告所在地的山东省沂沭河流域环境管理处在《关于石梁河水库污染问题的报告》中也指出:“几次死鱼事件,都有我们的污水排放存在,主要原因就是企业排污的不稳定达标。”

    法庭调查还认为,如果被告认为死鱼与排污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是由排污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应该举证。然而,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没有出示任何证据,因此依法应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2001年12月14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山东省金沂蒙纸业有限公司、山东临沭化工总厂因排污污染水域,造成石梁河水库两次发生大面积死鱼事故,依法应赔偿当地农民经济损失560.4万元人民币。

    至此,国内首例97名农民集体诉讼污染损害索赔官司,历经两年多的调查取证审理,终于在法律上有了一个初步明确的结果。一审判决后,两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并于2001年底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97名农民原告最终胜诉。

    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江苏赣榆县97名农民状告污染企业索赔损失一案可以看出,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是一对不可回避的矛盾。法院判决污染企业依法损害赔偿责任,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更重要的在于———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的水域污染损害赔偿,有了一个可供借鉴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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