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废纸造纸单位环境管理的有关问题,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日前作出解释,全文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利用废纸造纸符合造纸行业发展方向.
根据1996年8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和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环保局1996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利用废纸或外购商品浆造纸的可暂缓关闭。
国家经贸委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规定,“改善原料结构,提高木浆和废纸的比重”是造纸行业投资重点之一。
国家经贸委2001年6月25日发布的《造纸工业“十五”规划》规定,“充分利用废纸资源是调整造纸原料结构的重点措施”,该规划还提出了“废纸浆比重到2005年提高到45%”的目标。
根据上述规定,利用废纸作原料造纸符合国家造纸行业发展政策。
二、利用废纸作原料造纸的项目,应当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应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的要求。而部分纸厂建设利用废纸或外购商品浆的项目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按规定,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对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企业补办环保审批手续,过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