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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2002-07-17 人民日报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最近联合出台《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以加强互联网出版监督管理。

    规定指出,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以及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按规定,在中国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将予以取缔,并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这一规定将从2002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已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应从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此办理审批手续。

    另据新华社报道,依照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日前联合出台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将不得载有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

    依照这一规定,互联网不得载有的内容还包括: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此外,这一规定还单列条款明确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互联网出版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按照规定,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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