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报道,8月13日上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温振中有期徒刑五年,陈×坤代温振中退出的挪用款项人民币449373.81元(折港币422798.6元),予以退还案发单位新华造纸厂。
声称借钱为了国家利益
由于身患疾病,坐在轮椅上听判决的温振中精神显得萎靡不振。但是却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辩护:“我借钱给别人,完全是为了国家利益,我自己一分钱也没有拿!”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55岁的温振中,是中山市人,文化程度中专,原为江门市新华纸厂厂长兼香港自然发展有限公司、澳门自然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温振中于1990年在澳门自然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澳门泰丰公司的业务往来中认识该公司的职员陈×坤。
1992年底,陈×坤在斗门县成立了斗门县康力纸制品有限公司,由于资金不足,向被告人温振中提出借款,温表示同意。
挪用借款所得利息
1993年1月,被告人温振中将澳门威力地产有限公司还给香港自然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江门市新华造纸厂的驻港机构)的两笔借款所得的利息共422798.6元港币不交回香港自然发展有限公司入账,而将该款分二次转借给陈×坤,且与陈无办理任何借款手续。该款至案发前陈×坤仍未归还,案发后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向陈×坤追缴人民币449373.81元(折港币422798.6元)。
温振中自己辩解说,422798.6港元是借给澳门的康泽贸易公司,款项直接转给该公司的账户,不是转给陈×坤个人。这笔款的往来发生在境外,境外处理这业务往来是以比较快的方式处理,主要是以口头方式处理,所以没有书面协议。同时自己身患多种疾病,半身不遂,希望法庭正确处理。
法院认为,即使是为了公家的利益,作为公务人员的温振中借款给陈×坤也要办理正常的借款手续才行。但是借款后直至案发,温振中也没有与借款人陈×坤完善借款手续,导致公款被挪用7年之久,应认定为其个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公款借给个人或私有单位使用。根据挪用公款的法律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数额巨大应依法严惩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振中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国有公司驻港公司的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鉴于其案发后已退清挪用的款项,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理。温振中的辩护人在庭审时,提交一份温振中身体状况的病历材料,证明温振中有中风后遗症和脊髓炎,要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经查,温振中患病的情况属实,可予采纳。
于是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温振中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陈×坤代温振中退出的挪用款项人民币449373.81元(折港币422798.6元),予以退还案发单位新华造纸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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