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债权人提出司法管理申请的亚洲浆纸有限公司(Asia Pulp & Paper Co Ltd),8月14日通过律师在申请续审时作出陈词,反对司法管理并撤换公司的管理层。
代表亚洲浆纸公司的文达星高级律师在长达126页的书面陈词中指出,呈堂文件和数字说明反对司法管理的债权人远远超过支持这项申请的债权人。
再说,主要运作业务都设在印尼和中国的亚洲浆纸公司,一旦交由司法管理,也恐怕无法得到当地债权人的支持。
这么一来,得不到债权人支持的司法管理人,根本很难执行任务,这等于将公司推向清盘,违背了法庭将公司交由司法管理的目的,即重组和整顿公司。
入禀新加坡高庭提出联合司法管理申请的是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和BNP百利银行(BNP Paribas)。亚洲浆纸欠下德意志银行约1亿9300万美元(约3亿3700万新元),欠下BNP百利银行2000万美元(约3500万新元)。
根据申请书,亚洲浆纸公司于1994年在新加坡注册,成为印尼棕油厂商金光集团(Sinar Mas Group)旗下浆纸和包装生意的控股公司。拥有其控股权的是黄奕聪家族。
亚洲浆纸集团共有150家子公司,主要资产和现金来源完全依靠设在印尼和中国的子公司。
近几年,集团不断蒙受亏损,债务越滚越大,目前欠债额高达140亿美元(约240亿新元)。
文达星说,以亚洲浆纸公司在新加坡的债权人来说,反对司法管理申请的债权人共达69%。
此外,不受新加坡法律约束的中国和印尼子公司有它们的债权人,其主要债权人也反对司法管理。
文达星指出,如果没有获得这些债权人的同意,亚洲浆纸根本无法从子公司获得一分一毫,因为子公司的可用资金,必须先用来偿还当地的债权公司。
此外,这些子公司受当地法律的约束,就算司法管理人获得当地法律授权管理子公司,依照程序也需要花上几年时间,这无疑拖长时间,也增加费用。
这么一来,司法管理人要执行任务可谓困难重重。
文达星陈词说,印尼方面的主要债权公司是IBRA,它拥有子公司的抵押股票和房地产,即属于有担保的债权人(secured creditor),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律师说,IBRA表明反对司法管理。事实上,它已经同意扮演领导角色,协助印尼子公司进行重组债务计划。
同样的,中国子公司方面也正顺利地进行重组,主要债权人同样反对司法管理。
律师说,两方主要债权人都认为司法管理对重组计划有弊无利,会导致公司失去债权人支持,最终面临清盘。
律师总结说,如果司法管理最终将导致公司走向清盘,就违背了其目的,即协助有望生存的公司脱离经济困境。
另一方面,提出申请的债权公司较早前通过杨康海高级律师陈词说,去年3月间,亚洲浆纸集团宣布中止偿还欠款,要求债权人给予公司时间重组及偿还债务。
杨康海说:“但是,集团与债权人在过去15个月根本没有在债务重组计划上达致协议。由集团高级管理层领导的重组行动没有进展,根本无意重组。”
他说,债权人更担心集团持权者将资金转移他处,因此司法管理可为整个重组过程注入可信度,确保债务重组顺利进行,解除债权人的顾虑。
听审申请的赖秀珠法官谕令案展今天续审,亚洲浆纸公司的代表律师将继续陈词。(邹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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