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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体论坛签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
2002-08-1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苏州8月17日消息: 为期两天的“2002·中国网络媒体论坛”8月17日在此间结束。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文明工程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江苏省、苏州市的负责同志,亲临论坛,发表了重要讲话。
 
  两天来,与会人员围绕“网络媒体面临的新挑战与新机遇”、“建设有特色的网络媒体”、“网络媒体的盈利方式”、“网络媒体信息转载规范化”、“网络媒体的运作与管理”以及“网络媒体新技术应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可以说,内容涵盖网络媒体从网络内容到表现形式,从发展趋势到规范管理、从盈利方式到技术革新等方方面面。

  据了解,本届论坛取得了圆满成功,是一次求真、务实的会议,是一届凝聚智慧、振奋精神的会议。本届论坛的成果必将对我国网络媒体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对推进我们的工作,必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本届论坛主办单位的倡议下,与会有关单位共同签署了《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承诺共同维护网络信息源拥有者的权益。《公约》的签订与执行,将规范网络媒体的署名及权利信息的标注等问题,倡导尊重知识产权的行业风气,推动网络媒体产业尽快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网站间转载行为,保护作者及首次发表作品媒体的署名权,网络媒体论坛的主办单位及参加第二届网络媒体论坛的相关单位,遵照我国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指权利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首次发表作品媒体的信息。

  第三条倡议与会者加入本公约,从繁荣网络作品,发展网络行业的角度出发,积极保护作品的权利信息,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转载行为

  第四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

  第五条不转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

  第六条各网站之间,可以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互联网行业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

  第七条转载他人作品要尊重其知识产权,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转载他人作品,应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或得到权利人的书面授权。

  第九条有新闻发布权的网站,有权授权他人转载以下作品:

  1网站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著作权人同意该网站授权他人转载的作品。

  第十条各网站均无权许可他人转载本公约第九条规定之外的作品。

  第十一条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忠实原文,不得擅自添加作品内容。

  第十二条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保护作品权利信息,不得修改、删除作品的权利信息。

  第十三条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准确标明作者、作品首次发表的媒体名称及首次发表作品时的电头。

  第十四条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在作品中,擅自增加“本网(报)讯”、“本网(报)记者╳╳╳”“本网综合报道”“本网特稿”等,使读者对作品出处产生误解的标注。

  第十五条接受社会各界对本公约成员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违反公约约定的行为。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

  第十六条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尊重作品权利信息的,经著作权人提出有证据的警告后,应及时更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签字同意遵守本公约的单位即为本公约的成员。

  第十九条公约生效后30日内,由本公约成员向社会公布公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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