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ST长控(600137)被控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第一被告四川泰港仍未出庭,法庭当场宣布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双方对事实部分的争论较为激烈,庭审进行两个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案情较为复杂,没有当庭宣判。
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ST长控原重组方四川泰港6名高管人员因涉嫌合同诈骗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事,是否影响目前作为民事审判的本案。
原告农行德盛支行提出的证据主要为三组:公司签署的董事会决议、最高额担保合同以及ST长控出具的连带担保函。ST长控方面表示,董事会决议、担保函上的公章均为“四川长江包装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且签署日期为2001年12月18日。但公司已于2001年8月变更了名称,因此公司已经不再以原来的名称从事法律行为。对文件上所签署的董事签名是否真实,该代理人表示目前专业机构正在鉴定中。他再次重申,四川泰港方面涉嫌诈骗一事,公安机关正在着手调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称,法院应该对涉及刑事和民事的案件合并审理。
原告方认为,几份文件合法真实有效,ST长控应当按合同承担连带担保义务。至于诈骗是否成立,应该属于另一个法律范畴的问题。此外,对ST长控出具的两份新的证据,原告方当庭表示拒绝质证。其理由为:举证通知书及起诉书早已送达ST长控,但在合法的答辩期及举证期间,被告并没有提出这些证据。而且目前出具的两份证据也无法证明在公司更名之后是否就销毁了原来的公章。ST长控则指出,在合理的举证期间,公安机关正在暗中侦查四川泰港方面,碍于敏感时期而未提供证据。
记者随后采访了一些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审理是可以的,但将这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合并审理是不可能的,在法律实践上也无法操作。但是,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来影响民事案件审理则是很普遍的做法。就该案来看,即使通过司法程序证明四川泰港诈骗行为成立,但ST长控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前提还必须提供证据说明其签订合同之初,对四川泰港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否则仍然应当履行义务。
据记者了解,截至2002年7月15日,ST长控未决诉讼金额,余额超过1.3亿元,占公司净资产总额的93.79%,其中为四川泰港及其控股企业、关联企业提供担保被诉金额,余额为1.05亿元。总共的诉讼达到十余笔。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中除已开工投产的竹纤维粘胶长丝项目,仍然没有大的起色。若这些案件判定ST长控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将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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