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环境污染大案,一审(2002/4/22)判决后,河北省迁安第一造纸厂等9家企业不服天津海事法院赔偿1366万元的判决,上诉到天津高级法院。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世人关注的上诉案。
二审与一审显然不同,原、被告位置调换后,双方准备充分,法庭气氛凝重。令人奇怪的是,此案的最终判决将决定企业能否生存,但是上诉方法定代表人仍然没有露面,继续委托律师代言,只是律师又换了新的面孔。备受污染煎熬和承受巨大损失的众渔民,推举孙有礼等6名代表,随一审聘请的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同出庭。国内10余家新闻媒体派记者到场旁听、采访。根据法庭归纳,当事人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1、孙有礼等人是否具是合法的养殖资格;2、被污染的水域是否适宜渔业养殖,污染损害是否为上诉人造成的;3、鉴定机构的鉴定评估是否正确,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开庭之后,企业方对上诉理由作了陈述:首先,乐亭县渔民并非在海域内从事养殖,也未获得渔业法规定的养殖证,原因是滦河水系执行五类水标准,不适合渔业养殖;渔民们对本次事故具有主观过错,谁引入污水谁承担责任。其次,环境污染事故的确认权在环保局,渔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及一审鉴定报告程序不合法,缺乏可靠依据。同时,上诉人对渔民购买苗种数和水产品价格提出了质疑。
渔民一方随即针锋相对,予以反驳。他们说,乐亭县海洋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文件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与渔民签订滩涂承包合同,符合《民法通则》规定和国家海域使用管理制度。这些证书、合同,与“养殖证”法律效力相同。滦河水系环境功能区划没有涉及海域,海洋功能区划才对本案具有法律意义。被上诉人在政府确定的渔业水域,利用自然状态的海水从事滩涂养殖,是合法正当的,对于污染的发生并无过错。解释和适用法律,应当站在保护公民民事权益和生态环境的角度。
渔民方特别强调,有关水质分析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真实、合法、有效,渔政部门不能认定渔业污染事故的说法十分荒谬。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黄渤海区监测站,是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甲级资质单位,其鉴定评估报告程序合法、依据扎实、结论科学,且有其他证据可资佐证。作为排污企业,应就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上诉人的观点并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因此是不成立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排放达标不属免责条件。事实说明,滦河污染源90%以上来自上诉人一方,海事法院判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正确的,为处理类似面源污染纠纷提供了成功范例,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当审理进入尾声时,法庭试图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甚大,无法达成一致。审判长表示,将在庭外另行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则依法判决。本案能否通过调解解决,乐亭县渔民能否得到公平的法律救济,达标排放企业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值得我们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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