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上海造纸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部经理施桂珍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施桂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2万元。
据悉,1992年10月,施桂珍伙同徐某(另案处理)私自将上海造纸公司预提节约奖56万元,通过先购买国库券、实物券做平账目,然后将国库券兑现存入私人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做法,将该笔款项占为己有。
1993年4月,施又从上海造纸公司提取公款20万元存入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并采取转账做平账目的方法将该款占为己有。
1995年12月,施伙同娄某(另案处理)挪用公款86万余元为个人购房,且以虚假名义做平账目。
1995年至2000年10月间,施未将申银证券公司支付给上海造纸公司的国债回购利息98.15万元及该款的增值情况记入财务账,而是将98.15万元及利息以个人名义参与山东造纸厂集资等事宜,非法牟利并截留38万余元。
1996年,施在开发某仓库地块项目期间收受一房产公司财物计52万元,使该公司在未经招投标的情况下就承接了该项目。
据悉,案发后,施桂珍的犯罪所得已被全部追缴。(包蹇、梁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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