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2年11月26日,外经贸部发布2002年第45号公告,公布了该案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该被调查产品立案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的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48101100、48101200”,自2002年起,中国海关起用了新的税则号,原48101100、48101200两个税则号取消,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2年的海关进口税则号应为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
鉴于本案涉及公司较多且案件情况复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3年8月6日。
特此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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