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3月3日,分别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民事裁定书》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民事调解书》及《民事裁定书》。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民事裁定和调解事项公告如下:
成都中院于2002年12月6日受理申请执行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泰港)偿还股权转让款1200万元罚息一案,执行中,成都中院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对四川泰港持有的四川长江造纸仪器有限责任公司90%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其评估结果为四川泰港的股权享有净资产799.84万元。成都中院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泰港所持有的四川长江造纸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价值799.84万元的股权中的616.2212万元股权(即90%)抵偿给申请人公司,清偿其所欠的部分股权转让款。
2002年11月7日,原告宜宾市财政局与被告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宜宾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宜宾市分行共同签订了一份《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协议》,宜宾市财政局向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12月31日宜宾市财政局与公司签订了《清偿债务协议书》,约定公司在2003年1月26日之前清偿全部借款。还款期限届至后,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宜宾市财政局向宜宾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立即偿还借款1000万元。
经宜宾中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事项:
(1)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即偿还宜宾市财政局借款1000万元。
(2)本案受理费60010元,其他诉讼费36006元,合计96016元,由公司负担。
宜宾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03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公司在限期内履行偿还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公司在四川长江造纸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00万元股权。该股权在冻结期间不得办理变卖、转让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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