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对包装物的设计、使用和回收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二十七条: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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