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印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日前,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和公安部部长周永康联合签署命令,我国印刷行业又一项重要的规章——《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出台,并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此次颁布的《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是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总共分七章26条。该《规定》明确要求,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即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对承印的印刷品,按其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等上进行登记,写明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交货日期等;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版、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等。
《规定》指出,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上述各项管理制度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规定》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同时,《规定》还要求,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