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收到银鸽投资(600069)职工股权诉讼的重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71位原银鸽投资职工起诉公司股权和红利侵权的主张,被法院再次驳回。
1999年8月至2001年9月,李金安、万建兴、韩会云等71位银鸽投资陆续向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股权和红利侵权。他们称,1993年3月,银鸽投资前身河南省漯河市第一造纸厂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将原先留在企业的历年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840万元量化成内部职工股分配给职工。1994年4月30日,公司职代会通过了《关于职工资产840万元分配分红的规定》。其规定,职工如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辞退、有第二职业等,均取消已分配的本金,不再参加年度分红,资金划归公司使用。据此,银鸽投资收回了已分配给71人的职工股,但公司的做法是违反国家体改委《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所以,请求法院判令银鸽投资返还收回的职工股,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在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71位原告均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今年3月24日,原审法院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经公开审理后,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银鸽投资《关于职工资产840万元分配分红的规定》中有关收回职工股的规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银鸽投资据此收回已量化给李金安、万建兴、韩会云等原告的职工股并无不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李金安、万建兴、韩会云等71位原告收到判决书后,表示不服,准备上诉(中国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