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晨报消息,为牟取暴利,两被告人竟非法印刷注册商标12万份。近日,武汉东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据介绍,这是我市法院系统首次采用此罪名。
据办理该案的法官介绍:去年5月,被告人周某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东西湖区养殖农场径口大队私开一家印务中心,非法印制应城市某食品公司一种面条的注册商标标识及枣阳一家米面加工厂的面条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2万份。
其中,今年2月,被告人徐某伙同周某非法印制了2.5万份广水市某食品公司某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侵害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商标专用权,构成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3年6个月及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附:《刑法》第215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蔡梨生 通讯员张珍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