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长控对此发布公告。
2002年12月22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汉市支行,诉第一被告四川泰港和第二被告长江控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德阳中院审理,于2002年11月27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03年11月21日德阳中院以(2003)德民初字第2号下达《恢复诉讼程序通知书》,通知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四川泰港涉嫌经济犯罪而中止审理,现该经济犯罪案件已经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本案恢复诉讼程序。
2003年12月2日,德阳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汉市支行的起诉。
公告还称,由于本裁定不是终审裁定,对该公司影响尚难判断,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