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排放限值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促进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水处理技术的进步,根据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和造纸行业的发展情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对《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号GB3544-2001)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标准3.3条增加一款: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实施方案为:2004年1月1日起,新、扩、改建废纸制浆造纸企业开始执行; 2004年1月1日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废纸制浆造纸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表2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控制项目单位工艺类别
排水量
生化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
悬浮物
Ph
(BOD5)
(CODcr)
(SS)
m3/t
排放负荷
排放浓度
kg/t
mg/L
本色
60
3.6
6
100
6-9
脱墨
9
150
二、删除《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3.4条第一款的内容。
三、标准4.5条修改为:“制浆、制浆造纸”、“造纸”或“废纸制浆造纸”工艺的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其污染物排放指标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
四、标准附录A的第一款及Q混合的公式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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