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1日,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进行公告。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纸股份)起诉黑龙江造纸厂及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获得重要进展。(黑龙江造纸厂侵犯佳纸股份持有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49%股权诉讼事项详见《证券时报》2003年4月28日本公司年报摘要)。本公司于2004年2月10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黑商初字22号民事判决书。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原告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49%股权、投资收益、租赁给斯达纸业公司的碱回收资产和租金等权益,本案审理终结。
2003年7月30日,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该诉讼案进展情况在《证券时报》上作了公告。由于本公司、黑龙江造纸厂、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和解协议书”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在关于资产股权置换内容上表述不一致,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持保留意见。鉴于该和解协议无法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0日裁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斯达纸业公司49%股权、投资收益、租赁给斯达纸业公司的碱回收资产和租金。
二、被告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将拥有的332075833元的资产,包括动力、制浆、原木、调木、电厂(电厂中不含6、7号气轮机及6号炉相关设备)、1853公顷林地、30万平方米生产用地抵偿原告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斯达纸业公司49%的股权(对应资产23450万元),以及该股权1999年至2000年利润分成44438579元、原告租赁给斯达纸业公司的碱回收资产净值33005599元及1999年至2002年期间的租金20131655元。
三、由被告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相应各项费用。
案件受理费50万元,由被告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生效后,公司纸业生产系统更加完备,同时减少与第二大股东间的交易。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认为,佳纸股份在确认对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基础上,进而确认1999、2000年对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其中,1999年投资收益20029845元;2000年投资收益24408734元。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给斯达造纸有限公司的碱回收资产1999—2002年期间的租金为20131655元,其中1999年租金4284360元,2000年租金5995640元,2001年租金5139996元,2002年租金4711659元。佳木斯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抵偿给本公司的资产,动力厂、制浆厂、原木厂、调木厂、电厂属能进行正常生产的经营性资产,目前公司正租赁经营,合计租赁费为17319165.78元/年。本判决生效、双方完成资产交接后,租赁协议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