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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跨国垄断危机 呼吁加快制定反垄断法

2004-06-07 中国企业报
 

  2004年6月3日,美国商务部就“中国是不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召开听证会,这是中国入世之后的“入市”之争。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诸如微软、柯达等跨国公司在华形成的垄断优势,正逐渐成为很多中国成长企业不可逾越的门槛。如果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狼”来了的惊呼之后,跨国垄断的“野猪”能闯进我们的视野吗?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说:“当企业变成一头垄断的‘野猪’时,就应该防止它到处乱撞。”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最好的防范手段就是制定反垄断法,阻止限制竞争的行为。
  
  有关专家表示,跨国公司在华已渐显垄断之势,然而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反垄断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为跨国公司规避我国反垄断执法提供了可能。时下的关键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来加以防范和规制垄断的“野猪”。

   跨国垄断趋势显现
  
  日前发布的《2004跨国公司在中国报告》显示,近年来,跨国公司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在短期内迅速占领了我国某些行业的大部分市场份额,并且滥用市场支配力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从去年起与京、沪、粤三省市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了一项调研工作,调查跨国公司实施或可能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显示,在华跨国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势,有的还占据绝对垄断地位。如微软公司操作系统软件和利乐公司的无菌包装材料等。
  
  跨国公司利用明显的资金、品牌和技术优势,在千方百计谋求市场份额的同时,出现了不公平地阻碍同业竞争者、购买者或供应者等违反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行为,这对国内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民族品牌十分不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调查表明,在华跨国公司目前利用其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五大方面:一、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二、价格歧视;三、拒绝交易,尤其涉及知识产权的拒绝交易,利用其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利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权,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四、采取限制竞争协议行为是跨国公司在华限制竞争行为的一大特点;五、跨国公司在华限制竞争行为的另一表现形式是企业并购。这种方式是跨国公司扩大企业规模和实力在东道国市场取得市场优势地位最便捷的途径,它是各国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
  
  据统计,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的工业总产值占行业产值的比重具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已占据国内三分之一以上的市场份额。如在饮料行业,可口可乐基本垄断了国内大中城市的饮料市场;在啤酒业,国内生产能力超过5万吨的啤酒厂合资率已经达到70%。

   跨国垄断带来危机

   从最初积极引进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到目前对于跨国公司垄断趋势的担忧,可以说是中国市场经济结构不断调整发展的结果。
  
  有关专家表示,跨国公司在给我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给我国的经济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并购国内企业之后,将可能垄断或图谋垄断国内一些产业,并凭借其经济实力逐步占领较大的市场;跨国公司对我国产业尤其是战略性产业的控制,将使我国逐步失去战略性产业发展的主导权,并有可能引发民族工业的生存危机。
  
  近期,质疑瑞典利乐公司在华借助垄断地位捆绑销售、滥用垄断的声音不绝于耳。业内人士抱怨,国内乳品巨头伊利去年的在销售总成本中,包装材料成本占了40%。伊利去年生产了采用利乐包装的约20万吨超高温处理奶,一只250毫升的利乐包装盒,其市场价格在4角左右,利乐的盈利空间多大可想而知。因此,包装成本过高已成为抑制中国乳品行业健康成长的隐痛。这表明乳品行业纵向分配利润没能平均化,只有垄断。而现实是:奶农有风险、加工企业不赚钱、零售商狮子大开口、包装企业赚得盆满钵满。
  
  另外,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向中国的转移,并竞相在我国境内大量吸引高级人才,导致了一些重点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新一轮人才流失。在知识产权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中国部分保密技术可能泄露或转移;反之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对于技术的保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无疑会造成其在某些技术领域的垄断地位,并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竞争力的提高构成威胁。跨国公司的投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势必将劳动密集、自然资源密集、污染密集的产业转移到我国。例如,近期跨国公司在我国剥离资产和业务,被剥离的往往是劳动力密集型、技术含量较低的业务。事实上,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劳动密集型的生产制造环节,此类资产和业务已不具有附加值。

   加快制定反垄断法
  
  南开大学跨国公司研究中心邱立成教授表示,跨国公司的竞争垄断问题是一种常规现象,而我国对跨国公司渐显垄断之势的忧郁,是我们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的慎重考虑;同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也是我们忧郁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跨国并购方面,我国法律规定极为不足,现有三部外商投资法律主要是规范外商在国内新设企业,对跨国公司以并购方式进入直接投资则没有涉及,因并购可能产生的垄断问题基本未作规定。在禁止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力和限制竞争性协议制度方面,同样存在着内容缺失、法律层次较低、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跨国公司规避我国反垄断执法提供了可能。
  
  对于跨国公司带来的垄断问题,各国一般说来都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来加以防范和规避的。而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反垄断法,使我国企业在国内市场无力抗击跨国公司垄断和限制性商业做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王晓晔指出,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应加速制定和完善中国的反垄断法。制定和完善反垄断法,有助于中国提高企业竞争力。反垄断法的宗旨是反对垄断,优化市场经济竞争环境。(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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