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30号公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加拿大、美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倾销很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韩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倾销很有可能再度发生;如果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加拿大、韩国、美国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商务部对外公告,保留原新闻纸反倾销税,即自2004年6月30日起,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自2004年6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新闻纸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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