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续对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
2004年6月30日,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公告明确,自2004年6月30日起,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自2004年6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新闻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