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03年8月9日、2004年2月7日公告了富春投资有限公司诉民丰集团公司和公司代付分红款纠纷案、支付股份转让款案两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该两案的当事人三方进行了庭外和解,并共同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经三方多次协商,富春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免除两案违约金50.9911万美元和45.9万美元;同意减半支付分红款计75.5万美元。以上三项总计减免额为172.3911万美元;经以上减免后,民丰集团公司及公司实际应支付给富春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款和承包分红款合计为247万美元,折合2044.3202万元人民币(三方商定按7月19日汇率中间价8.2766计)。两案案件受理费、资产鉴定费24.5568万元人民币。上述三项总计2068.8770万元人民币;富春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全部款项后负责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有关结案手续。 三方签署协议后,民丰集团公司履行了独立承担诉讼结果的承诺,于7月23日由其向富春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公司在该两案中没有支付任何款项,未受到任何损失。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两项诉讼事项(现正在办理结案手续)外,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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