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29日与兴业银行福州市华林支行签订了有关《保证合同》,同意为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福州市华林支行申请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从2003年5月29日至2004年5月28日,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出具了反担保决议。
2004年6月2日,公司收到兴业银行福州华林支行委托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函告公司在合同订立后,兴业银行福州华林支行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至2004年5月28日,借款期限已届满,但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作为保证人负有连带保证义务,应敦促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贷款及相应利息。
2004年6月3日,公司向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和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催讨函,同时,委托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向其发出律师函,郑重要求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公司将保留追究反担保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经各方协商,兴业银行福州华林支行原则同意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担保方式,以解除公司对应的担保责任。经向兴业银行了解,到目前为止,担保变更程序尚在办理中。
截止2004年8月9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700万元),累计逾期担保为3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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