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评论版刊发了郑培敏质疑银鸽投资再次闯关全流通的文章。近日章伯融来稿,对郑文的观点提出商榷,特刊发如下,以飨读者。
银鸽投资4月1日和7月7日分别发布公告澄清有关股份全流通事宜,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漯河市人民政府先后已向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河南省政府申报全流通试点,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此举引来不少非议。笔者认为,银鸽投资在“国九条”背景下申报全流通试点,无论成功与否,其创新之举具有积极意义。
综合有关报道,银鸽投资方案的基本思路是: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得二级市场流通权,将持有的非流通股按照10:6.5的比例向流通股股东转送;转送的股份自动成为流通股,同时非流通股股东剩余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上市公司所有股份全流通。
该方案的合理性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企业上市初始,非流通股不上市流通本身就是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做出的契约式默认。现在非流通股要拥有流通权,按照等价交易原则,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成本收回原来默认的承诺显然是合理的;二是流通股股东在企业首次发行与再融资过程中曾经对企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其成本和收益与非流通股股东并不对等。根据简单测算,在等量收益条件下,单位流通股股东对企业的投入成本是单位非流通股股东的3至9倍;三是非流通股股东的控制权性质发生了改变,由非流通的控制权变为具有流通能力的控制权,而控制权也是有溢价的,可流通的控制权溢价更高,非流通股股东为此支付一定的成本是合理的。
该方案的合法性表现在:一,股份全流通改革符合中央精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有关决定明确指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同时还指出,要“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二,“国九条”中也特别指出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监管部门曾多次表示,要积极研究解决一些影响股市发展的重大问题,包括股权分置问题。四,银鸽投资非流通股股东按照一定比例向流通股股东转送股票,并不是无偿赠送,而是以换取流通权作为交易对价。
该方案带来的是多赢局面,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证券市场来说都是一件好事。首先,有利于有效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股份全流通后,公司国家股比例从39.26%降为22.82%,股份减少但每股市场价格将会提高,按7月23日收盘价4.36元除权计算,预计国有资产将从2003年底的1.6亿多元升值到2.2亿元以上。其次,有利于保障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股份全流通后,虽然股价下降了,但流通股股东手中的股票增加了,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失。伴随着流通后价格和市盈率的大幅下降,市场潜在价值反而提高了,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正面的。全流通以后,将进一步改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优化股权结构,吸引战略投资者的投资。
中国股市制度缺陷的要害是三分之二股份不流通,从而造成另外三分之一可以流通的股票价格扭曲。为了彻底根除市场的顽疾,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释放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必须尽快解决全流通问题。对于股份全流通问题,理论探讨已经很久了,重要的是迈出实践的第一步。
章伯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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