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7日,哈萨克斯坦政府通过决议,禁止再生纸、瓦楞纸、废纸和纸边角料的出口。决议全文如下: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第八章,为支持国内生产商,提高有竞争力产品的产量,鼓励产成品的出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决定:
1.禁止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输出再生纸、瓦楞纸、废纸和纸边角料(海关税号:ТН ВЭД ЕврАзЭС 4707)。
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监管署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本决议第1条的规定。
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在两周之内将哈萨克斯坦政府通过的调整对外贸易活动的措施通告欧亚经济共同体一体化委员会秘书处。
4.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生效。
此外,哈工贸部对本决议做了如下解释:
目前,废纸是国内纸及纸制品生产商的基本原料,特别是在国内原料有限的情况下,迫切需要把废纸出口转向国内市场。
有鉴于此,哈萨克斯坦政府在征询家具和木材加工企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此决议,以支持国内纸制品、隔热材料、卫生产品等生产商,提高有竞争力产品的产量,鼓励产成品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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