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2月18日报道 由于生产场地紧邻鱼塘,宁乡县一纸业公司生产中常有污水及烟尘落入旁边养鱼专业户康某的鱼塘,造成鱼塘出现死鱼现象。因双方对赔偿事项无法协商一致,康某遂向宁乡县法院起诉,要求纸业公司赔偿。经过宁乡县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审理,日前,长沙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纸业公司赔偿康某损失4100元。
康某是养殖名贵鱼(鳜鱼)的专业户,2001年1月开始进行养殖生产。2002年6月,鱼塘旁边一家利用废旧纸生产纸板的纸业公司投产运行,由于双方的生产场地紧紧相邻,纸业公司生产中常有污水及烟尘落入康的鱼塘。从2003年12月开始,康某的鱼塘出现死鱼现象,康某立即向水产局及当地政府报告了损害情况并要求进行损害鉴定。有关部门对鱼塘损失进行鉴定后,认定死鱼损失1100元,因污染致使鱼类生长缓慢估算损失28000元。在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康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停止侵害、赔偿因污染造成的损失29100元。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康某的鱼塘与纸业公司相邻,纸业公司有污染源,有排污事实存在。纸业公司虽然持有环保部门颁发的“工业污染源达标验收合格证”,生产经验收排污合格,但不能提供损害发生时排污合格的有效证据及其生产行为与康某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有关部门对死鱼损失进行的现场检测应予认定,但对鱼类生长迟缓损失的鉴定科学依据不足,不完全认定,纸业公司应酌情赔偿康某鱼类生长迟缓的损失。因此,法院判决纸业公司赔偿康某损失4100元。
作者: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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