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17日电(张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对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下属印刷工业出版社编辑部主任黄孚云贪污公款、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案作出终审裁定,以贪污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两罪并罚,判处黄孚云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黄孚云今年51岁,大学本科文化,原系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下属印刷工业出版社编辑部主任。1998年3月至4月期间,黄孚云利用担任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下属印刷工业出版社编辑部负责人的职务之便,伙同该出版社副社长李某、办公室工作人员范某,将钟某某等书商所交的合作书款人民币90000元分数次存入银行,后于同年年底,由黄孚云经手取出人民币75000元,由被告人黄孚云及李某、范某私分。其中被告人黄孚云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0元。
黄孚云于1999年至2001年期间,利用担任印刷工业出版社编辑部主任的职务之便,在经手收取北京电通达邮电数据中心交纳书号款及北京四面石科技开发中心交纳合作出书款的过程中,只向出版社上缴了人民币31000元,私自截留了其余的人民币84000元,占为己有。
黄孚云还于2000年初,利用担任印刷工业出版社编辑部主任的职务之便,在经手向中国包装报社出卖书号的过程中,将中国包装报社支付的书号款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的转账支票通过个体书商陈某换成现金后占为己有;同年12月,将中国包装报社支付的书号款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的转账支票转存北京市会城门邮电局其个人定期存单,后占为己有。
为了便于“工作”,黄孚云还于1999年下半年,在本市海淀区沙窝路附近让他人为自己私刻了“印刷工业出版社”公章一枚。
一中院认为,黄孚云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将公款占为己有,数额达人民币179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黄孚云私刻公章,其行为亦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与所犯贪污罪并罚。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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