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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光集团一夜之间突然成了媒体关注的焦点

2005-04-15 新世纪周刊
 

  关注的焦点,不过并非因为它良好的业绩或令人尊敬的口碑,而是因为一连串的毁林丑闻。

  被媒体曝光在云南圈地毁林之后,金光集团又涉嫌在海南毁坏公路林。据报道:3月28日,金光集团在海南的金海浆纸厂正式投产,3月31日,绿色和平组织就在北京指责金光集团毁坏海南公路林。

  据报道,金光集团虽承认有毁林行为,但对其毁林行为进行了辩解,认为滥伐不止它一家,当地农民也参与了毁林,但绿色和平组织显然并不相信它的辩解。一些环保组织还发起一场运动,拒购金光集团所供产品。

  对于金光集团毁林事件的争论现在已至白热,由于金光集团与环境保护组织对其毁林程度、数量各执一辞,最终的结论还需国家林业局给出。但国家林业局被指“态度暧昧”,因其既指控金光集团确有毁林行为,又未将其列入“10大破坏森林资源案”。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办主任王祝雄给出的理由是:“去年下半年和今年年初,已经进行过调查,这个案件已经在督办当中了,而且云南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这个事也很重视。我们相信他们能够严格依法办事。所以这一次我们就没将其列到这个(林业10件大案)里头。”有报道认为“国家林业局的答复有些耐人寻味。”

  调查清楚金光集团到底毁了多少林,还有没有干过其他坏事固然重要,但笔者认为在这一事件中最值得关心的是商业到底应该有什么样的社会责任?一家负责任的企业到底应该怎么做?人们是不是应该抵制这样的企业?如果是跨国公司干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人们该如何定义?

  1970年9月13日,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在《纽约时代杂志》上撰文《商业的社会责任》。他说:“只有人才能负有责任。公司是一种人为的人,所以,在这一意义上可以具有人为的责任,但是‘商业’作为一个整体是不能说具有责任的,即使在这一含糊的意义上也是如此。”

  弗里德曼在文章中再次重复他著名的“利润即责任”观点:“仅存在一种、而且是惟一的一种商业社会责任—只要它遵守职业规则,那么它的社会责任就是利用其资源,并且从事那些旨在增加其利润的活动。这也就是说,在没有诡计与欺诈的情况下,从事公开的、且自由的竞争。”

  作为一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颇孚众望,为人深敬,但其“利润即责任”的观点却遭到种种反对和抨击。其中主要的反对意见是,弗里德曼否定了商业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使公众获得更大的收益,并且商人应该具有美德。

  毫无疑问,金光集团在云南和海南的表现已证明其是弗里德曼“利润即责任”观点的忠实信徒,尽管其可能从来就不知道这个观点的存在。

  事实上,作为一家跨国公司的子公司,金光集团有义务在中国维持其良好的商业形象,同时也有义务遵守中国法律进行合法的商业开发。但是,它显然没有达到这个要求。它在“利用其资源,并且从事那些旨在增加其利润的活动”时,对中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从这个层面来说,它不是一家负责任的公司,人们甚至可以将其定性为“对中国资源有意的掠夺与破坏”,所以它并不值得尊敬。

  人们抵制金光集团的行动本身就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是一种商业道德的回归,在这种情况下金光集团继续为自己辩解喊冤,既属不智,更显不负责任。全球最大的独立公关公司爱德曼在2004年对亚太商业人士进行的一项调查中发现,当有形的商业指标,如产品的质量、管理实力和品牌依然是影响企业的最重要因素时,无形的商业指标,如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以及与顾客的关系也逐渐成为了更加重要的影响因素。其中有65%的被访者都指出:一个真正好的企业需要“对社会负责任/ 关心社会”。

  虽然人们无法强求金光集团成为一家负责任的企业,因为那属其独立选择。但人们相信:中国需要跨国公司的投资,但不需要“对中国资源进行有意的掠夺与破坏”的跨国公司的投资。中国需要的是朋友和合作伙伴,而不是敌人和豺狼;中国需要守法经营的商人,不需要对自己恶行推卸责任的奸商。全球最大的纸业巨头之一,金光集团APP近期麻烦重重。自从环保组织指责其在云南打造中国最大林纸一体化基地是“毁林工程”以来,APP一直陷于舆论漩涡,销售也受到影响。APP 中国总部总经理姚旭升曾表示,集团在云南采用的是芬兰模式造林,并没有所谓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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