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山鹰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3年6月16日“起息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二年的票面利率由1.8%调整为2.05%,调息日为2004年10月29日,利息采取分段计算支付;
2、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按分段计算的利息为19.58元(含税),税后15.66元;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5年6月15日;
4、除息日为2005年6月16日;
5、兑息日为2005年6月22日。
本公司于2003年6月16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山鹰转债”至2005年6月15日止满二年,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四节“发行条款”规定:本公司发行的“山鹰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3年6月16日(“计息日”)起开始计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根据“发行条款”有关规定,本公司相应调整了票面利率,第二年的票面利率由1.8%调整为2.05%,调息日为2004年10月29日,利息采取分段计算支付,2004年6月16日至2004年10月28日按1.8%计算支付,2004年10月29日至2005年6月15日按2.05%计算支付,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9.58元(含税),税后为15.66元。
持有“山鹰转债”的个人扣除20%所得税后实际每手可转债利息15.66元;持有“山鹰转债”的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每手可转债利息19.58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5年6月15日;
2、除息日为2005年6月16日;
3、兑息日为2005年6月22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05年6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山鹰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山鹰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本公司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之后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含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山鹰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债权登记日后的第5个交易日,即2005年6月22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山鹰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3年6月11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2004年11月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的公司可转债票面利率调整公告。
五、咨询机构
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电话:0555-2826275;传真:0555-2826369
特此公告。
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