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证监局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有关问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7月13日至15日,新疆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石河子造纸厂向石河子市发达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05年6月28日至2005年10月9日止。
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针对此问题,公司已责成有关领导与业务部门立即改正,已于7月20日解除了公司对上述事项的担保,并引以为戒,不再违反有关规定。
截至目前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上述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向全体投资者致歉。
特此公告。
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