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西国发林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覃颖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9万余元,又擅自降价出售产品,导致公司损失36万余元。近日,鹿寨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覃颖祯执行有期徒刑14年。
1998年2月至2004年5月,覃颖祯担任国发林纸销售部的销售员,负责广东省顺德、江门、中山等地的纸张销售工作,2002年10月至2004年5月期间,覃从当地多个单位付给国发林业公司的货款中,截留29万余元用于购买各种彩票。直至案发,覃颖祯没有将挪用的钱退还给公司。
2003年8月至2004年4月,覃颖祯没有征得国发林纸的委托和同意,私刻公章,擅自与广东省江门市某单位签订了协议,将公司的牛皮纸每吨降价150-300元销售,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31万余欲元;随后,覃又以每吨降价50-200元的价格,将公司的另一批纸张销售给当地的三家单位,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5万余元。(杨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