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5年6月30日,吉林炭素为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总额为13,000万元人民币和3,624万美元。
根据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吉林纸业与其债权人会议提出公司破产和解方案,其中裁决:解除吉林纸业及其担保单位的担保责任。
吉林纸业清偿期限为和解方案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公告后的90个自然日内。
该和解方案生效后,如果吉林纸业不能履行和解方案,则债权人在和解方案所作出的承诺自动失效,债权人仍然对吉林纸业享有全额债权,吉林纸业已经支付给债权人的款项,债权人有权不予退回。
如果该和解方案执行,吉林炭素为吉林纸业借款共计13,000万元人民币和3,624万美元的担保责任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