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郭京霞记者王皓)北京妙士乳业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裁决案一审败诉,市一中院判决,该公司不得继续使用“新鲜屋”商标。
去年10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上海国际纸业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是“新鲜屋”商标的在先使用者,该商标具有独创性及知名度,妙士公司“新鲜屋”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将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有关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对妙士公司的“新鲜屋”商标予以撤销。妙士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市一中院提出行政诉讼。一中院依法维持了国家工商总局作出的“新鲜屋”商标争议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