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9月29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改情况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受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2005 年9 月19 日刊登了《山东博汇纸业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在董事会协助下,通过投资者座谈会、电话咨询、邮件、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交流。在广泛听取广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非流通股股东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出如下调整:
(一)关于对价安排
原对价安排维持不变,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将获得3.0股股票的对价,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其所持股份比例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共支付对价2,520万股股票。
(二)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的修改
除原承诺外,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增加以下承诺:
1、"股份追送"条款:非流通股股东博汇集团承诺:如果发生下述情况,将追加支付对价一次(对价支付完毕后,此承诺自动失效)。
根据2005年、2006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如果博汇纸业2005年、200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低于12,000万元、14,500万元。或2005年、2006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非流通股股东博汇集团承诺:一次性追加支付对价的股份总数计420万股。以追加支付对价股份总数420万股为基数,按比例无偿过户给追加支付对价的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并在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财务决算后10天内公布追加对价实施公告,确定实施追加支付对价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在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支付股票股利或全体股东按同比例缩股时,将按照保持上述追加支付对价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目前设定的追加支付对价总数进行相应调整。
2、控股股东限制性出售条款
公司相对控股股东博汇集团承诺:自获得流通权之日36个月后,只有当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不低于8.0元/股时,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股份的方式出售所持股份。
在博汇纸业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增发新股、配股或可转债等情况而导致股份或股东权益变化时,上述设定的价格(8.0元/股)将按以下公式进行复权计算:
派息时:P1=P-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1+N)
送股或转增股本并同时派息:P1=(P-D)/(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AK)/(1+K)
三项同时进行: P1=(P-D+AK)/(1+K+N)
其中,P=8.0元/股,P1为调整后的价格,D为每股派息,N为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
3、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实施后2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5.40元/股,则自次一交易日起,博汇集团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直至增持数量达到500万股,或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5.40元/股,并承诺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股份。
二、保荐机构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保荐机构认为: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博汇纸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内容和修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博汇纸业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已经进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获得博汇纸业2005年度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摘要修订稿、补充保荐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等相关资料见2005年9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