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9月3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内容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上市字〔2005〕36号文件《关于限期解决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精神,经自检自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为控股股东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提供担保及部分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卫东
经营范围:本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机制纸、机制纸浆、造纸机械;2100型柴油机、攻丝机制造、粘合剂、烧碱、次氯酸钙制造;食品加工;橡胶制品,蒸汽、电力生产供应,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机电产品(除汽车),冶金炉料,金属材料(除贵金属)销售;造纸技术开发服务;出口:纸及纸板(高级卫生纸、卫生巾、墙壁纸、学生本、笔记本)及机械产品(造纸机、压光机、卷纸机、大型复卷机、2100型柴油机、高浓打浆机)、化工产品(粘合剂、固体烧碱[水银法]、橡胶制品、塑料制品)。
进口:纸浆(硫酸盐木浆)和本厂生产及技术改造所需的设备、备件、仪器、仪表和材料(国家规定的一类进口商品除外)。
注册资本:19040万元
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的母公司
资产负债情况:截止2004年12月31日,集团公司资产总额为892,982,527.50元,负债总额为1,014,449,853.98元,净资产为-121,467,326.48元。
二、担保及涉诉情况
(一)为集团公司1329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1998年12月30日、1998年12月31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凌海市支行签定保证合同,分别为集团公司与该行的500万元、829万元一年期借款提供担保。2000年9月21日,该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签订债务转让合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金额:1329万元
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它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涉诉情况
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集团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5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集团公司给付借款及其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为集团公司793万元展期借款提供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2年2月,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凌海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签定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凌城商银2002年保字04号,为集团公司与该行签定793万元二年期展期借款提供担保。2004年9月20日,凌海市城市信用社同锦州市商业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锦州市商业银行。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金额:793万元
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它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三)为集团公司418万元展期借款提供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3年5月,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凌海市工商城市信用合作社签定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凌工信2002年借10号,为集团公司与该行签定418万元一年期展期借款提供担保。2004年9月20日,凌海市城市信用社同锦州市商业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锦州市商业银行。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金额:418万元
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它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上述793万元和418万元两笔借款到期后,集团公司没有履行还本付息义务。2004年10月,锦州市商业银行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4年1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集团公司及本公司相当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财产。
(四)为集团公司5570万元展期借款提供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4年2月,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与锦州市商业银行上海路支行签定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锦商银〔上海路〕支行〔2004〕年借字第〔124-01〕号,为集团公司与该行签定5570万元一年期借款提供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金额:5570万元
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它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综上,本公司为集团公司担保均属违规担保,担保及涉诉信息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要求。对此,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保证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违规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为35499万元,占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52753.4万元的67.29%。
对外担保中,为控股股东担保的金额为8110万元,为其他公司担保的金额为27389万元。
违规担保包括:为控股股东担保的金额为8110万元,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为9122.3万元。
逾期担保金额为14799万元。
四、未披露的诉讼
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诉讼对本公司利润影响
银行正与贷款主体商定债务重组方案,同时诉讼事项现均未执行,不能确定对本公司利润产生影响。发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为集团公司1329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民事判决书;
2、公司为集团公司793万元、418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裁定书;
3、公司为集团公司793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与锦州工商银行凌海城市信用合作社签定的《保证合同》;
4、公司为集团公司418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与锦州工商银行凌海城工商城市信用合作社签定的《保证合同》;
5、公司为集团公司557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与锦州工商银行上海路支行签定的《保证合同》。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