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56 股票简称:恒丰纸业 编号:2005-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0月20日复牌。
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5年10月1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改稿)》及其摘要修改稿。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丰纸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 年10 月10 日刊登公告以来,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及公司高管人员通过走访投资者、热线电话、网上路演、投资者恳谈会、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地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经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支付对价数量的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方案为:
(一) 对价安排形式及数量
本方案测算以恒丰纸业2005年6月30日总股本14,000万股为基数。确定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后,由公司控股股东恒丰集团向本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共支付1,680万股本公司股票(即每10 股送2.8股)。公司另一非流通股股东延吉卷烟厂不执行对价安排,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应支付的对价由公司控股股东承担。
调整后的方案为:
(一) 对价安排形式及数量
本方案测算以恒丰纸业2005年6月30日总股本14,000万股为基数。确定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后,由公司控股股东恒丰集团向本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共支付1,980万股本公司股票(即每10 股送3.3股)。公司另一非流通股股东延吉卷烟厂不执行对价安排,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应支付的对价由公司控股股东承担。
二、补充保荐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补充保荐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
1、方案的修改是在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纳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方案的调整(提高对价支付水平)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 进一步保护了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修改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结论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法律顾问北京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
本所律师认为,恒丰纸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与非流通股股东承诺的调整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方案调整已经完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现阶段履行的程序;待得到有关部门对申请文件审核确认并经恒丰纸业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后的改革方案即可实施。
四、附件
(1)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改稿)
(2)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改稿)
(3)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意见之补充意见》
(4)北京市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