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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污染企业“偷排术”透视
 
http://www.paper.com.cn  2005-11-19 新华网河南频道

近日在内蒙古、宁夏、河南等省区调查黄河流域水污染现状时发现,随着国家治理污染力度加大,许多地方污染企业与执法部门玩起了“猫和老鼠”的游戏,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并总结出一套偷排骗术对付环保执法检查,使治污成效大打折扣。

  五花八门的“偷排术”

  黄河治污专家和基层环保人员归纳出一些企业和地方为应付检查实施的各种招式,总结了一些“偷排”骗术:

  一是“开机欢迎、关机欢送”。今年4月中旬,中华环保世纪行宁夏检查组对部分造纸企业进行检查,这些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运转正常,工业废水符合达标排放要求。检查组当天以杀“回马枪”的方式进行了复查,发现两家企业污水处理设备都已停止运行,执法人员从排污口取样的检测发现,污水超出规定值10多倍。“开机欢迎、关机欢送”已经成了许多企业迎接检查时的例行演出。

  二、排污打起“地道战”。今年初,河南省濮阳市黄河取水口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城区40多万居民的饮水安全受到威胁,濮阳市派调查组沿污染源--天然文岩渠走访,发一些企业为了“偷排”竟打起“地道战”。濮阳市自来水公司王德洲说,封丘县化肥厂是一个重要污染源,以前厂里通过一条明沟排污,后来排污沟被改成了地下暗道,出口隐藏在一位农户的猪圈里。而新乡县的新亚纸业集团则有一明一暗两个排污口,“明口”排放的废水比较干净,但流量很小,而另一个排污口则通过暗道与文岩渠渠相连,排出的污水呈红褐色,流量非常大。河南省环保局发现这一情况后,已责令企业关闭了暗道。    

  三是污水大挪移。宁夏平罗县一家大造纸企业,以往工业废水就近排入农业渠灌,当地农民因污水影响农业生产意见很大。当地农民反映,为解决平罗境内的污染问题,这家企业新挖了一条排污沟,一直挖到石嘴山市惠农区境内,最终还是与农业渠灌相接,本县的污染减轻了,下游农民成了受害者。

  四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近年来河南省鹤壁市投资上亿元建污水处理厂,但河南省环保局检查人员却发现,污水处理厂竟也“偷排”。当地约有一半的污水未经污水厂处理,而是像征性地在污水处理厂前绕了个圈,从一个拦河坝处流入下游。污水处理厂负责人说这是因为“值班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及时调整污水进水量。”

  守法成本高  违法成本低

  黄河流域治理污染多年,病却越治越重,许多基层环保人员感叹,治污如同环保执法部门与污染企业之间的“游击战”,绝非“零点行动”、“环保执法大检查”等运动式治理可以解决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去年6月,黄河内蒙古段发生特大污染事故,重要原因就是乌拉特前旗一些污染企业污水处理设备停运,偷排污水。当地一家纸厂负责人说,企业污水处理设备全年运转的话,费用在600万元。按制浆能力4万吨的造纸厂计算,日处理污水1万多吨,需成本近2万元,每周投入治污成本大致相当与购买1辆桑塔纳轿车,因此企业存在侥幸心。河南省三门峡化纤厂是一个向黄河排污的大户。2001年以来,已有三次“偷排”被环保、黄河河务部门发现,按有关规定的最高限,最多的一次只罚了十万元。

  对环保部门而言,“偷排”为何治不住呢?采访中发现,许多基层市、县分管工业的负责同志同时分管环保,在以GDP增长为政绩考核主要内容的制度中,环保为经济增长让路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更何况大部分企业或为政府财政收入大户,或是领导招商引资的主要成果,与政府有默契,环保部门治理起来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西部地区的一些领导甚至提出“宁可呛死,不能饿死”的观点,在这种“发展观”下,环保部门往往是职能“弱化”’、地位“矮化”。内蒙古、河南一些政府官员和企业甚至认为谁治污谁吃亏。三门峡化纤厂一位负责同志报怨说,几年来,企业光治污资金就投入6100多万元,以前他们在行业内属全国前三名,由于治污投入太大,拖住了发展后腿,目前已处于行业的中下游。

  治污“黑洞”需法律封杀

  在5月份于郑州召开的全国人大《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会上,一些环境专家指出,由于缺乏严格的法律和监督制度,目前污染企业偷排不是铤而走险,而是几乎没有风险,即使被查住,代价也很小,已成为治污的一个“黑洞”。河南省新乡市环保局张广武指出,环保部门在查处污染问题时,执法成本很高。环保部门虽有行政执法权,但没有强制手段,企业不服就得通过法院,而诉讼程序时间长、办案效率低等因素客观上造成基层环保人员执法难。

  山西省人大城建环资委郭忠烈认为,从体制角度来讲,在环保责任追究的问题上,真正负责任的地方行政首长不承担责任,责权利没有统一。他建议今后要建立环保实绩与行政首长政绩考核挂钩的评价制度,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宁夏人大农业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目前亟需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保护水环境的法律和政策:

  一是提高依法治水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工作,发展经济要符合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

  二是鉴于污染受害单位和个人诉讼难的情况,由全国人大完善环境民事公诉立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诉权;

  三是国家适当提高排污费标准和罚款数额,使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扭转违法成本过低的现象,同时制定经济激励政策,鼓励企业主动治污,对环保企业、守法企业在各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四是明确水污染防治法中有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完善水质交接和污染补偿制度。
 
 

作者:李泽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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