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人罗宇林、某印刷厂厂长吴飞替他人印刷出版淫秽书刊,不料在装订过程中,被南宁警方查获。2005年12月25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两人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0月,梁波(在逃)编辑了一批非法印刷品的文字图片后,制成印刷胶片,交由罗宇林寻找印刷、装订厂家。罗宇林当即与广东信宜市二中印刷厂厂长吴飞联系,吴飞为了替单位谋取利益,在明知该印刷物没有任何合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与罗达成每印一张0.18元的印刷价格,双方就此确立委托印刷的口头合同。开机印刷后,吴飞发现部分印刷书页中含有淫秽文字内容,但仍继续印刷。同时,罗宇林又联系了南宁市某纸制品公司,以每本加工费0.13元的价格委托进行后期装订、包装。
2003年10月19日,罗宇林通知吴飞将印刷好的书页运抵南宁市某纸制品公司,进行加工装订成册。当天下午7时许,南宁警方人员闻讯赶到装订现场,当场查封了成品、半成品共44167册。经南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组织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小组鉴定,这批非法出版物中有8种为淫秽书刊出版物,4种为低俗、色情书刊出版物,其中属于淫秽书刊出版物并已装订为成品的数量有10900本,其余属于半成品和未装订成册。
2004年8月3日罗宇林被南宁警方抓获,同年12月9日吴飞被抓获。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宇林、吴飞为牟利制作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据此分别判处罗宇林有期徒刑6年,罚金5000元;吴飞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