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富士施乐”)天津合同争议仲裁案违规,律师张德才已被其所在的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宣布停业,并被行政记大过。
而截至日前,富士施乐、天津仲裁委员会仍没有传出对违规人员陈振伟、戚姓仲裁员的处理消息。
三点处理决定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虹环1月27日对《第一财经日报》透露,本报1月17日刊发《富士施乐身陷“贿赂门”》之后,该律师事务所立即“向相关各方进行了详细调查”。
刘虹环代表该律师事务所给本报提交了一份正式的函件。函件称:“调查结果表明,张德才律师曾与该案仲裁员于仲裁庭外会面,且该行为未事先得到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及我事务所的授权或同意。同时,在该事件过程中不存在贿赂情节,亦未从结果上影响相关仲裁案的最终裁决。”
函件称:“我事务所认为,无论以何种理由,张德才律师在代理仲裁案期间,与相关仲裁员于仲裁庭外会面的行为,违反了我事务所律师执业规范,属严重违纪行为。”
这份函件还宣布对张德才律师的三点处理决定:立即停止张德才律师以我事务所名义执业;给予张德才律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于张德才律师的违纪行为予以所内公开谴责,并责成其作出深刻反省与检讨。
“我们已经将上述处理决定通报给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司法局和天津仲裁委员会。”刘虹环表示,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也“将引以为戒,对全体律师加强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会面仍存疑点
不过,该函件并没有就读者关心的有关问题进行回答,包括张德才为何要见戚姓仲裁员,这次私下会面到底有没有影响仲裁案的最终裁决。
据函件称,张德才律师与该案仲裁员会面,此行为未事先得到富士施乐的授权或同意。但据《第一财经日报》掌握的情况,富士施乐天津合同争议仲裁案的全权代理人是陈振伟,他不仅是富士施乐的员工,更是法律顾问。在本报披露的张德才与戚姓仲裁员会面一事中,陈振伟不仅知情,而且全程参与了会面活动。已经公开的一段25秒的录像清楚显示,陈振伟当天与张德才、戚姓仲裁员就坐在一起吃饭。
据知情人士透露,《富士施乐身陷“贿赂门”》一文刊发后,陈振伟曾在富士施乐消失数日。
至于“吃饭”是否属于“贿赂”情节,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玉春律师对记者表示,仲裁员违反仲裁员守则违规接受吃请,影响了裁决的公正性,其行为可以定性为受贿。
根据戚姓仲裁员所在的天津仲裁委员会《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该函件认为,双方于仲裁庭外会面,“未从结果上影响相关仲裁案的最终裁决”。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表示:“仲裁员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纠纷进行评判并作出决定的居中裁判者。从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角度看,仲裁员与法官很相近。”他认为,单独、私下接触的后果必然是中立性、独立性的丧失,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也必然失去保障。
富士施乐回避处罚
“富士施乐为何在案件仲裁期间,公然约请本案仲裁员吃饭,肯定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富士施乐的一天津客户告诉记者。
据本报查实,1999年10月天津广益房地产有限公司出资250万元,从富士施乐购买了DC4040P彩色数码印刷机等设备后发现,使用该设备印刷出的产品达不到最基本的质量标准,而设备连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合格的完税证明等资料也没有。
天津广益房地产有限公司反映,该设备于1999年12月24日在天津广益公司安装完成,在客户强烈要求下,富士施乐提供了一份完税证明,不过,这份完税证明的报关日期是1999年12月29日,比安装日期还晚了5天。
据记者调查,陈振伟、张德才约请仲裁员吃饭一事,富士施乐知晓并默认了此事。在本报相关文章刊发后,富士施乐一直回避对法律顾问陈振伟的处罚,其对外事务总监梁晓蓉也公开否认在业务活动中存在行贿行为。
不过,在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对违规律师张德才进行处罚并向社会表达歉意之后,富士施乐该作何表现令人关注。
1月下旬,天津仲裁委员会已向本报表达了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尽快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意见,但截至发稿时,本报尚未收到该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