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今天发布2001年第2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来自日本、韩国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聚苯乙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03.1900 -其它”中的通用型聚苯乙烯和高抗冲聚苯乙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将从即日起会同海关总署对从原产于以上国家的聚苯乙烯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进口聚苯乙烯对我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这一反倾销调查通常在一年内结束,即于2002年2月9 日之前结束,特殊情况可以延续到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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