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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用纸规格一刀切是否合理?

2001-07-12

  7月2日,律师前往北京某法院为一件民事案件立案。只见法院立案庭内的电脑上贴了一张“通知”:根据北京高院通知,自7月1日起,当事人诉讼(证据)材料一律使用A4纸。请照此办理。律师问:“司法局印制的公文函(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律师出庭通知等)都是16K纸,能否原样呈交?”答复是“不行。必须重新复印成A4纸!”

  其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用纸早就应该使用与国际接轨的A4纸。1999年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就曾发文(国家标准GB/T9704-1999)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自2001/1/1开始使用国际通用型A4纸。文件发布一年半了,一直未见各单位有什么反应。律师还以为各单位都从勤俭节约角度出发,等着将已印制好的大批公文纸用完之后再实行新的国家标准用纸规格,所以就没在意。岂知这回北京的法院动了真格,一刀切下来,凡是不合规格的用纸全都不能接受了!于是,我又有些“杞人忧天”——

  国家标准是1999年底颁发的。其中仅要求“开始使用”,并未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其中的道理大家都明白:16K公文用纸在中国已经使用了几十年,各机关一直都是这样的规格。仅常见的公检法司机关使用的询问笔录纸、传票、逮捕证、起诉书、案卷封皮等等,各家单位也早已印制了一大批。如果一刀切下来,全都换A4,这些纸张怎么办?

  新旧制度交替,特别是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应该得到大家支持。问题在于如何交替?是否应该有一个缓冲期?

  仅新中国建立至今,我国的国家货币就曾经换过多次,每次都是全国大力宣传,给公众一个新旧币混用的时期,以维护社会的稳定。现在公文用纸规格的更换,虽然比不上人民币改版,但是这毕竟是涉及到全国数以万计的机关、难以数计的国有资产的大事。如果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是否将造成新的巨大的浪费?

  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各地甚至北京其他司法机关的要求不尽一致也将给当事人和承办案件的律师造成极大不便——难道律师要就同一件案子准备不同规格的几份材料——到这里必须是A4,到那里又必须是16K?

  所以,哪怕仅仅是从勤俭建国的角度出发,更换用纸的问题,也应该有一个缓冲期为好。现在这样一刀切的作法,既人为地造成巨大浪费,也不利于环保、不合我国国情,实在应该采取一种更稳妥的办法。

  建议各地主管部门在落实这一新的国家标准时,能给已经存放的大量公文纸一个出路,也建议造纸行业主管部门,为适应新的国家标准,从源头掐断原来旧规格纸张的制作,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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