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大姚县人民法院和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环境保护局、县供电部门联合行动,对该县金龙造纸厂依法执行了强制关闭。至此,一个18年来长期污染大姚县城饮用水源地的重污染企业被彻底取缔。
排废水污染水源
大姚县金龙造纸厂自1988年建厂以来,由于治污资金紧缺,加之生产工艺流程、技术等落后,致使该厂外排废水中的污染物严重超标,导致该县县城饮用水源地之一的小南河及其下段流域水体严重污浊,对农作物生长及人畜饮水造成了严重影响,破坏了县城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针对这一问题,州、县环保部门多次责令该厂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治理污染,但该厂法人环境意识淡薄,对治理污染问题听之任之,对环保部门的执法要求采取应付对抗的办法,污染问题一直不予治理。
停产整改仍不达标
2004年2月,县人民政府对该厂作限期停产治理,待污水排放和安全生产要求达标后,方能恢复生产,否则依法责令关闭。随后,县人民政府发出了停产治理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期限内,该厂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复议和起诉,仍然继续生产,7月,县人民法院对该厂依法执行了强制停产。该厂停产后,对治污设施作了一定的改造,并经有关部门检测同意投入试运行,该厂还同时向县环保部门提交了试生产报告。金龙造纸厂恢复生产后,处理设施还是旨在应付环保部门的检查,未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废水处理,环保部门不到现场检查时,就闲置处理设施,对沉淀池不进行清淤,直接拉闸排放,对小南河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群众反应十分强烈。
县政府强制取缔
为维护环保法律的严肃性,改善县城周边及下游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大姚县人民政府于今年5月对金龙造纸厂作出了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县环保局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向业主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法定的期限内,业主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仍然对国家环保法律置若罔闻。对此,大姚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有效期内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关闭。县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关闭中对该厂采取了断电、查封生产设备等强制取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