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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起液态奶包装有新规
 
http://www.paper.com.cn  2006-12-31 红网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针对液态奶的“早产”现象发布了相关公告:从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显著位置必须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并特别指明,生产日期应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该公告指出,近年来“早产奶”问题曾多次受到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查处,但在乳制品(特别是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液态乳制品)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早产奶”严重侵害到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乳制品行业的竞争秩序,同时也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公告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回访、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指导企业依法生产。一经发现企业仍然在液态奶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在此特别提醒市民,在购买乳制品时,要看清包装上的产品名称、配料(主料和添加剂)、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标识内容以及QS认证的标志,无QS认证的则属于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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