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心:我是凯恩股份(002012)的投资者,请问贵司以下报导是否属实?对贵公司有什么样的影响?
“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诉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凯恩股份侵犯名誉权成立。判令凯恩股份立即停止对新鑫公司的侵权,消除影响,同时赔偿新鑫公司因侵犯名誉权造成的经济损失384万元。郯城县人民法院已对凯恩股份的帐户进行了查封并冻结400万元的标的。” 另外,山东鲁南纸业集团是否停止侵害贵公司权益的行为?请公司回复,谢谢!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复如下:
公司以胡海兵、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和山东新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月16日作出的[2006]丽中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和山东新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三被告共同赔偿凯恩公司经济损失4,730,509.38元,并负有连带责任。截至2007年3月9日,上述三被告均未提出上诉。2006年8月,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董事长佟克本以本公司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分别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缺席庭审,郯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84万元,二审尚在进行中;佟克本诉本公司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宣判。 我们希望国家能够创造良好的环境,鼓励自主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