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东方今报》报道,在郑州人力资源东市场举行的首场招聘会上,郑州某纸业公司张贴的招聘要求引起不少人注意:“操作工,男性,30岁,中专以上学历,不吸烟……”
负责招聘的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行业特点,操作工在工作时是不能吸烟的,所以青睐不吸烟的求职者,但“不吸烟”不是关键条件。她补充说,企业专门设有吸烟室,供有烟瘾的员工吸烟。
“不让吸烟,这个要求俺接受不了。”40多岁的求职者宋先生是个老烟民,他认为这种招聘条件是对吸烟者的间接不尊重。
该报记者随机采访的10名烟民求职者中,多数人表示不能接受这种招聘条件,认为“只要不影响工作就行”。而其他求职者则认为,这个要求很正常,就像用人单位设置学历、身高等门槛一样正常。
那么,该纸业公司设置的“不抽烟”的要求是否涉嫌歧视抽烟的应聘者呢?
专家说法
就业歧视 多跟与生俱来的因素沾边
北京市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苏文蔚说,该纸业公司对用人条件作了限制,要求“不吸烟”,这不属于歧视抽烟的应聘者。
苏文蔚解释,我们现在讨论的就业歧视,通常是指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因素歧视劳动者。
这里面的因素大多是与生俱来的、自身不可改变的,比如身高、性别、年龄等,而抽烟只是抽烟者短期内不能调整的生活习惯,显然不属于同一类别的因素。
特殊行业 拒绝抽烟员工可理解
苏文蔚还说,虽然每个人都有劳动的权利,但这并不妨碍用人单位有一定的用工自由权。否则,企业拒绝每一个劳动者的理由都有可能变成歧视就业者的说辞。
苏文蔚认为,特殊行业为了安全生产招聘不抽烟的员工是可以理解的。
另外,抽烟的人得疾病的几率会提高,企业为此给付的成本也会相应提高。企业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招聘不抽烟员工也有道理。
不招烟民 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中关律师事务所的李青山律师说,因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所以目前只能从法理上来讨论。
李律师说,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民事合同若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比如单位与员工签合同,规定员工因工受伤单位不管,这与国家强制性规定员工应享受工伤保险是相违背的,因此此合同就是无效的。
而目前我国还没有规定单位不录用抽烟者就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不录用抽烟者并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所以其并没有歧视抽烟的应聘者。
另外,吸烟本身不值得提倡,社会大力提倡戒烟,且这种习惯是可以改变的,改变后对自己也并无伤害。
“受歧视”者举证有困难
弘嘉律师事务所的曾宪慰律师倒是倾向于用人单位拒收抽烟者是一种就业歧视,理由就是宪法规定的人人都有劳动的权利。不过,曾律师也承认,说单位拒收抽烟者的证据难找。
曾律师说,单位拒绝录用某位员工的理由有很多种,即使是因为抽烟的原因,但其很有可能找出另外的理由来拒绝应聘者,应聘者怎么去证明单位是因为自己抽烟而不要自己的,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鉴于我国目前的就业形势,曾律师说,在招工中做到公平、不歧视应聘者,还得靠企业自律。
就业促进法草案中提出
招聘严禁性别年龄歧视
今年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就业促进法草案。
草案提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